支付境外租赁办公室租金是否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问题】
我公司支付在境外租赁办公室的房屋租金是否涉及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的规定,贵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在境外租赁办公室的房屋租金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贵公司向境外企业支付在境外租赁办公室的房屋租金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