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有什么注意事项
【问题】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有什么注意事项?
【答案】
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发票,备注栏政策要求参照如下: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税总函〔2016〕145号)的规定,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到地税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地税局代开发票部门应在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地税代开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