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分期出资,借款经营产生的利息在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问题】
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章程约定5年内分期出资实缴到位,那么我们在这5年内借款经营产生的利息,在汇算清缴时能否税前扣除?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关于企业由于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扣除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依据上述规定,应该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发生的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