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个人年中符合居民纳人条件,何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
非居民个人在年度中间某个月份符合居民纳税人条件的,是否可以在当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因此,非居民个人在年度中间某个月份符合居民纳人条件的,不可以在当月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该在汇算清缴时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