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缴代扣境外设计费产生的所得税如何计算
【问题】
我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部分住宅由美国企业的设计师设计,我们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给美国设计师设计费,在支付当时首先缴纳了增值税及附加,现在年底了,税局催缴代扣所得税,请问,代缴代扣境外设计费产生的所得税,怎样计算,税率多少?
【答案】
根据我国与美国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中关于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设计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因此,您公司应代扣代缴境外美国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财税〔2008〕130 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9 号的规定,税率是10%
应代扣代缴的企业所得税=不含增值税的设计服务×10%
法规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0 号)规定,在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上述条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税费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9 号)有关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的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全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