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将房屋给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使用,属于视同销售吗
【问题】
我公司无偿将房屋给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使用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视同销售吧?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财税〔2016〕36号)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您公司无偿将房屋给给同一集团下属子公司使用,属于您公司无偿提供租赁服务,属于上述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存在被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增值税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