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提以前年度工资并实际发放可以在2018年税前扣除吗
【问题】
2018年计提以前年度工资并实际发放可以在2018年税前扣除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综上分析,2018年计提以前年度工资并实际发放,如果该未发放的工资所属年度未超过5年,应追补至该工资费用发生所属年度,通专项申报的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可以计入2018年度的工资费用在2018年度扣除;如果该未发放的工资所属年度超过5年了,则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