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电信服务的销售额是否可作为判断享受加计抵减的销售额
【问题】
我公司目前可以提供基础电信服务(10%税率)、增值电信服务(6%税率),这两类服务对应的销售额是否都可作为判断是否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企业的销售额?
【答案】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依据上述政策,电信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财税〔2016〕36号文中的电信服务包含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所以,基础电信服务(10%税率)、增值电信服务(6%税率)的销售额均可作为判断是否可享受加计抵减政策企业的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