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的投资收入可以作为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吗
【问题】
投资公司的投资收入可以作为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吗?如果我公司投资某股权计税成本100万,最终转让股权取得金额80万,投资亏损20万,如何确认我公司计提招待费的基数?
【答案】
投资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为股权转让收入,而非股权转让所得。即贵公司应以80万作为计提招待费的基数。具体政策如下:
政策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政策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
第三条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