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2013年月份购进的一辆小汽车,如何缴税增值税
【问题】
我们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属于营改增的一般纳税人,现在处置2013年月份购进的一辆小汽车,如何缴税增值税?
【答案】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参考财税〔2009〕9号和财税(2014)57号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在处置2013年月份购进的一辆小汽车,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