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营软件开发技术服务同时兼有经营出口货物,可否加计抵减
【问题】
我公司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服务主营业务同时兼有经营出口货物,出口货物的进项可以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根据上述规定,对应的出口货物的进项不可以加计抵减应纳税额,应按上述公式计算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