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后交付房屋预缴时按11%,4月计算时适用哪个税率
【问题】
安徽的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后开工的项目于4月1日之后交付房屋,预缴时按11%、10%时,4月计算增值税时适用哪个税率?
【答案】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国税总局没有明确,但是安徽国税发布的 《营改增热点难点问题(房地产)》规定如下:
13.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增值税纳税义务确定的前提是纳税人是否已发生应税行为。对以买卖方式转让的不动产,应对照《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买方在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之前完成房屋交付手续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原因造成延迟交房的,以实际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购买方原因未按合同约定完成不动产交付手续的,以合同约定的最迟交房时间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因此,安徽的一般纳税人房地产企业4月1日之后交付房屋,即使预缴增值税时按11%、10%预缴,4月计算增值税税率为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