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转售电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问题】
物业公司转售电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是否可以加计抵减?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第七条第(一)项规定,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物业公司的主营业务物业服务属于现代服务,且转售电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根据上述规定,物业公司转售电的相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可以加计抵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