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没有发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能正常税前扣除吗
【问题】
公司司机在公务外出中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在取得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同等责任)之后在被害人家属取得了谅解,并且和其达成谅解协议,公司支付给他们一笔赔偿款,这个支出是没有发票的,这笔支出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能正常税前扣除吗?
【答案】
1、《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支付给被害人的赔偿,由于是在执行公务过程中,而且并非司机全责,一般来说可以在税前扣除,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公务派车单、实务责任认定书、赔偿协议、银行转账回单等。
具体建议您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
财务人都在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