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费用未取得发票,能否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扣除
【问题】
我司2018年向银行贷款,支付的利息费用我司已作为财务费用列支,但未取得发票,如果在2018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仍然未取得该利息发票,而是在汇算结束后6月份才取得发票的话,此利息费用能否在2018年扣除?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
第十五条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第十六条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如果是6月份取得,利息支出也可以在2018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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