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投资企业亏损确认借方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
【问题】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企业亏损确认了借方19万多投资收益,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按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企业亏损确认了借方19万多投资收益(即投资损失),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该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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