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问题】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该大型设备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大型设备,该大型设备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商品时,即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因此,对于生产周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设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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