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软装服务同时提供家具等,未启用新收入准则如何确认收入
【问题】
我公司提供软装设计服务,同时给客户提供软装所需要的家具、家电、摆件,现我企业还未启用新收入准则,该项业务如何确认收入?
【答案】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2006)》:
第十五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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