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土地使用权,分期支付转让价款何时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问题】
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日期是2019年6月30日,总转让价款10000万,分期付款,合同签订日支付30%,2019年12月31日或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70%;那么该企业需要在何时做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答案】
参考《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相关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纳税人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纳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的七日内,到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二)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参考上述规定,您说的业务转让合同签订日期是2019年6月30日,原则应该在7月份办理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建议您跟主管税务局沟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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