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共用水表,可以按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吗
【问题】
4个关联公司共用一个水表,自来水公司只给其中一个公司开具税率3%的发票,这公司可以给其他3个公司按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吗?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 自来水。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第二条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和第三条“依照6%征收率”调整为“依照3%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只有销售自产的自来水才能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这个公司销售给其他3个关联公司的自来水不是自产的,因此,不能按简易计税按3%的征收率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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