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开具的购房发票丢失,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吗
【问题】
房地产企业于2019年7月31日给买房的个人开具的购房发票给丢失了,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共计25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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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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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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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后的办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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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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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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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向税务机关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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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提交。取消登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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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文件于2019年7月24日公布,该文件规定,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附件1)。其中,12项(附件1所列第1-12项)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取消登报要求,属于附件1中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所列的第1项,因此该规定于2019年7月24日停止执行。您企业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即可,不再向税务机关提交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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