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建筑服务发票的名称为建筑服务*项目名称,是否可以
【问题】
支付工程款收到施工方开具的建筑服务的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建筑服务*项目名称,是否可以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中关于建筑服务的规定如下:
综上规定分析可知,施工方开具工程款的发票,其“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应为建筑服务*工程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的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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