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家政服务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享受15%的加计抵减吗
【问题】
我公司从事家政服务,取得进项税额可以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的规定享受15%的加计抵减吗?
【答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如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财税〔2016〕36号)《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是指主要为满足居民个人及其家庭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服务,包括市容市政管理、家政、……。
根据注释规定,家政服务属于生活服务,如果您公司是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条件(即物业服务收入和其他生活性服务收入之和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则自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您公司如果是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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