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利润在哪里缴纳所得税
【问题】
法人合伙人取得合伙企业的利润在哪里缴纳所得税?
【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对合伙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利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原则上讲,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因此,合伙企业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合伙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在其登记注册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也有的省份对此有明确规定,如:《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执行口径的通知》(鄂地税发〔2009〕37号)第六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为防止税收流失,合伙企业中法人和其他组织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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