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查不到,专项附加可以扣除大病医疗费用吗
【问题】
小孩很小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在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查不到,父母一方专项附加可以扣除其小孩的大病医疗费用吗?
【答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第十二条规定,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
国家医保服务平台是方便大家查询,如果确实发生了小孩大病医疗费用,且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了15000元,小孩父母一方可就超过部分依据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扣除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