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扣款部分的进项税额要转出吗
【问题】
我公司进口货物由于产品质量问题扣境外供应商的款项,进口时缴纳增值税并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扣款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进口货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350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注:根据国税发[2009]10号,文件中“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修改为“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修改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对境外供应商扣款部分所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