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政府委托对城市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收取费用,适用什么税率
【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从事污水处理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受政府委托对城市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并收取处理费用,净化后的废水测试达到排放标准后直接排入河流,不产生可回收物品。请问我公司污水处理业务应适用什么增值税税率,能不能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案】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受托对废弃物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你公司处理污水后直接排入河流,未产生货物,按照上述规定,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纳税人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你公司提供的污水处理,如符合要求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70%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