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从农民手中收购稻谷后对外出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问题】
合作社从农民手中收购稻谷后经过清洗、烘干和包装后对外出售,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附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2008 年版)
一、种植业类
(一)粮食初加工
1.……
2.稻米初加工。通过对稻谷进行清理、脱壳、碾米(或不碾米)、烘干、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成品粮及其初制品,具体包括大米、蒸谷米。
根据上述规定,合作社从农民手中收购稻谷后经过清洗、烘干和包装,属于粮食初加工。因此,合作社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