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机械租赁的发票备注栏是否要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问题】
取得机械租赁的发票备注栏是否要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由于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备注栏无需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问题】
取得机械租赁的发票备注栏是否要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因此,由于机械租赁属于有形动产租赁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备注栏无需注明项目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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