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之前取得的不动产,未取得发票能否差额缴纳增值税
【问题】
公司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通过法院判决取得的不动产,未取得发票,转让时凭法院判决书能否差额缴纳增值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因此,公司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法院判决的不动产,法院判决书可以作为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合法有效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