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的返利要求开促销费的发票是否合规
【问题】
供应商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给我公司的返利要求我们开促销费的发票是否合规?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
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第二条规定,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供应商按销售量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贵公司的返利,不能由贵公司向其开具促销费的发票,而应由供应商向贵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