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目录范围外部分,是否属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问题】
医保目录范围外自己负担的部分,是否属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
【答案】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十一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因此,是否达到大病医疗条件首先发生的医药费用必须是医保目录范围内的用药;其次,必须是医保目录范围内自己负担的部分。对不在医保范围,完全属于个人自费部分,即便是从个人医保卡中支付医药费,也不能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