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2017年办理过户手续的不动产能否选择简易计税
【问题】
我公司是内蒙古的企业,2016年3月份购买不动产但2017年初才办理过户手续,今年转让时能否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不动产部分)第一条对于不动产老项目的确定中明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项目。
由于你公司购买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后,转让时不能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