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通过接受投资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简易计税
【问题】
我们是一般纳税人,现在通过接受投资取得一个土地的使用税权,如果我们用于出租,是否可以采用简易计税?
【答案】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贵司现在通过接受投资取得一个土地的使用税权用于出租,应该适用一般计税,不能适用简易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