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违建被勒令拆除,其涉及的进项税要转出吗
【问题】
企业的违建被勒令拆除,其涉及的进项税要转出吗?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八条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贵公司的违建被勒令拆除,已经符合上述“非正常损失”的情形,进项税应当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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