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服务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填写租赁服务的期间吗
【问题】
房屋租赁服务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填写租赁服务的期间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备注是否填写租赁服务期间,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问题】
房屋租赁服务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填写租赁服务的期间吗?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五)项规定,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租赁发票的备注栏必须填写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备注是否填写租赁服务期间,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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