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将资金无偿借给公司使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问题】
个人将自有资金无偿借给公司使用,是否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答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的情形中,对提供服务视同销售主体是“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个人无偿提供资金,属于贷款服务性质,而个人既不是“单位”又不是“个体工商户”,则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的纳税人,不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