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发生研发费未享受加计扣除,可否在今年汇算清缴时享受
【问题】
我公司2018年和2019年发生研发费作为费用化支出,但未享受加计扣除,2020年也发生了费用化的研发支出,能否将2018年和2019年的研发费一起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加计扣除?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4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因此,你公司2018年和2019年的研发费不能在202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加计扣除,应追溯至2018和2019年享受加计扣除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