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还有余额没有用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我公司实行企业会计准则,取得政策性搬迁补偿用于重建固定资产及相关支出,还有余额没有用完,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案】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通知》(财会[2009]8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