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适用什么目录
【问题】
我公司是在西部地区注册成立的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适用什么目录?
【答案】
《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规定,本目录共包括两部分,一是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二是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
本目录原则上适用于在西部地区生产经营的各类企业。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执行。
国家现有产业目录中的鼓励类产业包括: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21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1年第12号)中的鼓励类产业。
(三)《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中的西部地区产业。
以上目录如修订,按新修订版本执行。
因此,西部地区的内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适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9号)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5号)中的西部地区新增鼓励类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