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资格证书时间与发证日期不一致,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确定
【问题】
我公司员工2019年通过中级会计师考试,2020年6月份拿到资格证书,证书上注明的发证日期是2019年,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以哪个时间为准?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教育起止时间、教育阶段等信息;接受技能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填报证书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机关、发证(批准)时间等信息。
纳税人需要留存备查资料包括: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应当留存职业资格相关证书等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2018年12月17日发布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和扣缴申报操作指引》明确,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相关职业资格继续教育证书上载明的发证(批准)日期的所属年度,即为可以扣除的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员工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年度应为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