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企业购买的苗木种植后未存活,其对应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吗
【问题】
农业企业购买的苗木种植后未存活,其对应的进项需要做转出吗?
【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农业企业购买的苗木种植后未存活,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