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改造产生的设计费等取得发票,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名称吗
【问题】
房屋改造产生的设计费、监理费,取得设计公司和监理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备注栏是否需要写项目名称和地址?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设计服务、监理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类别,备注栏不需要项目名称和地址。
【问题】
房屋改造产生的设计费、监理费,取得设计公司和监理公司开具的发票,发票备注栏是否需要写项目名称和地址?
【答案】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设计服务、监理服务不属于建筑服务类别,备注栏不需要项目名称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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