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包方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可否从总包款中扣除货物分包款
【问题】
建筑服务分包中设备部分按货物税率开具了货物的发票,总包方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时是否可以从总包款中扣除货物部分分包款?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因此,《公告》明确,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根据上述2019年第31号公告和国税总局解读可知,总包方在项目地预缴增值税时可以从总包款中扣除货物部分分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