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发生的费用在今年1月份取得发票,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
2020年发生的费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发票,能否在2020年度所得税前扣除?
【答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2020年发生的费用在2021年1月份取得发票,可以作为2020年度的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