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保险企业以现金支付个人的手续费取得代开发票可否税前扣除
【问题】
非保险企业以现金支付个人的手续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第一条规定:
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非保险企业以现金支付个人的手续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不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纳税调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