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约定在不同的年份种植玉米或大豆,是否属于租赁土地
【问题】
我公司租赁土地,但是出租方约定我公司必须在不同的年份种植玉米或大豆,按照新租赁准则这种情况是否属于租赁?
【答案】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通知(财会〔2018〕35号)第四条规定,在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评估合同是否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如果合同中一方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一项或多项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以换取对价,则该合同为租赁或者包含租赁。
第五条规定,为确定合同是否让渡了在一定期间内控制已识别资产使用的权利,企业应当评估合同中的客户是否有权获得在使用期间内因使用已识别资产所产生的几乎全部经济利益,并有权在该使用期间主导已识别资产的使用。
第八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客户有权主导对已识别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内的使用:
……
(二)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并且客户有权在整个使用期间自行或主导他人按照其确定的方式运营该资产,或者客户设计了已识别资产并在设计时已预先确定了该资产在整个使用期间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
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方必须在不同的年份种植玉米或大豆,属于上述规定的已识别资产的使用目的和使用方式在使用期开始前已预先确定的情况,因此,您公司租赁土地的合同属于租赁准则规定的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