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延期支付货款利息,是否代扣代缴增值税
【问题】
我司从境外进口原材料,由于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额外支付给境外公司的延期支付货款利息,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答案】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
(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进口货物,境外公司不是境内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不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