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原被合并企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过户缴纳增值税吗
【问题】
企业吸收合并特殊性税务处理中,涉及到原被合并企业持有的境内上市公司股票过户,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案】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二)项 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中不含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股票转让,因此,企业合并中涉及的股票转让需要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