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计提年终奖,2月发放,能算哪年个税汇算清缴的收入额
【问题】
2020年12月计提年终奖,2021年2月发放,能否作为2020年个税汇算清缴的收入额?
【答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一条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根据上述规定,2021年2月发放的年终奖,应在实际发放次月十五日内办理扣缴申报,如果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税,参与202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